《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序 言
为促进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双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②]的关系
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三、双方重申《安排》中已有的合作,以及同意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第二章 合作目标及机制
第二条 合作目标
一、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为进一步便利及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投资,提升双方经贸合作水平,按照各自法律法规、政策目标和资源分配,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二、鼓励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两地加强次区域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在重点领域的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两地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机制
一、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双方通过已有工作机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组,建立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相互通报重要政策信息,支持双方工商界之间的交流,共同推动相关领域合作与发展。
二、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补及修订根据第二条进行合作的领域和具体合作内容。
第三章 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第四条 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二、鼓励双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投资促进机构等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搭建交流平台,支持两地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作用。
四、发挥香港在金融、专业服务、物流、贸易等方面的优势,支持香港业界参与各类园区的建设。
五、支持两地业界加强合作,联合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支持香港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以市场化的方式为内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和投资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争议解决、会计、税务等服务。支持两地在大型基建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方面的合作。
六、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宣传活动。支持香港举办高层次“一带一路”主题论坛。鼓励香港投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业界组织开展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重点领域合作
第五条 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支持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三、支持内地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开展在香港地区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以及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活动。
四、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六、促进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两地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扩大香港市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七、内地将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研究进一步放宽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视情逐步增加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港资控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家数。
九、研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扩大两地互联互通标的,设定建立互联互通下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的时间表,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标的范围的方案。积极支持推动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两地金融基础设施互联合作。
十、总结评估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进展情况,针对互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和优化互认规则和监管政策。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十二、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十三、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推动实现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利用香港平台筹集资金,并推动实现H股全流通。
十四、积极推动两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包括积极推动两地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发展针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离岸风险管理业务,并研究两地债券、场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互通模式。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十五、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到香港上市。
十六、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七、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内地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提供便利。
十八、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十九、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旅游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加强产业互动。推进内地与香港邮轮旅游合作发展,支持区域邮轮母港之间的互惠及协调合作,加强邮轮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训等合作。推进香港多元旅游平台建设。
二、利用海外旅游展览展会等平台开展联合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强双方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合作。开展内地与香港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三、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加强旅游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深化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发挥粤港澳对接广西、福建等内地沿海省份的重要节点作用,丰富“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联合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
第七条 法律和争议解决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法律和争议解决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两地法律和争议解决专业机构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和协作。
二、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第八条 会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计领域的合作:
一、完善两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共同在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促进高质量的国际相关准则的制定。
二、支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香港会计师资格的内地会计专业人士成为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三、支持两地会计业界在有关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聘任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咨询专家。
四、完善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互免机制。
五、深化内地与香港审计监管等效,进一步完善相互依赖的监管合作机制。
六、支持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发展成员所。
七、鼓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中加强合作和交流。
第九条 会展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展领域的合作:
一、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二、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三、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条 文化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两地文化贸易发展。
二、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三、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五、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六、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环保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五、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创新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包括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举办内地赴港科技展览。支持香港发展包括机器人技术、生物医药、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领域在内的创新科技产业,培育新兴产业。
二、两地共建平台,通过互补优势,发挥协同效应,积极联系并引进国际上优秀的科研机构和人才,促进内地、香港以及海外的机构和企业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三、支持香港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稳步推动实施合作研发项目工作,逐步推动香港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科技体系。
四、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香港伙伴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香港伙伴基地等平台,加强两地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研发、科技产业应用的合作;继续支持香港伙伴实验室和香港分中心的工作。
五、支持两地高新园区、众创空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香港青年人创新创业,推动创新科技产业化。加强两地青年创业人才沟通交流,推动香港创业青年到内地考察参观,拓展“双创”合作,为青年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两地创新科技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一、在电子商务法规、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相互交流,并通过建立示范项目,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三、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粤港澳为核心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对接,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五、继续合作推广符合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跨境电子交易安全可靠。
六、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七、加强两地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交流,组成合作专责小组共同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地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一、通过考察与交流,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二、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三、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四、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五、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一、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包括业务访问、交流活动、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向公众、业界及相关各方分享及推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贸易的资料与信息。
三、继续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四、推动内地与香港在知识产权实施运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贸易,以及通过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或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合作。
五、继续支持完善香港专利制度,为香港特区实施专利制度提供实质审查、复审、专利批予后的争议和自动化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六、支持粤港双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合作,推动粤港两地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商标品牌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合作: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台办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双方固定的联系窗口,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内地与香港在商标注册业务、商标保护工作以及有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事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
第十八条 中医药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一、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二、就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加强沟通。
三、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四、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中医药产业合作和贸易投资促进,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五章 次区域经贸合作
第十九条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一、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继续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二、发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优势,加强在泛珠三角区域内金融、商贸、科技、旅游等产业的合作,推动扩大相互投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三、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企业利用香港平台,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
四、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香港共建各类合作园区。
五、在现有经贸合作基础上,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
第二十条 支持香港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一、利用两地经贸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就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政策通报和信息交流。
二、研究《安排》框架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对香港服务业开放。鼓励香港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战略定位优势,深入推进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
三、鼓励香港中小微企业和青年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创业。
四、发挥香港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优势,与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相结合,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合作空间。
第二十一条 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横琴合作
一、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推动深化香港与前海、南沙、横琴的合作。
二、支持前海、南沙、横琴在金融、交通航运、商贸、专业服务、科技等重点领域继续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探索与香港深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
三、推进粤港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支持香港青年到南沙、前海、横琴发展创业,例如粤港澳青年创业工场、青年梦工厂等。
第六章 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二、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三、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向海外投资的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四、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五、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交流。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中发挥作用,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
一、机电产品检验监督
为确保双方消费者的安全,双方通过已建立的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并特别注重有关机电产品的安全信息和情报的交换,共同防范机电产品出现的安全问题。共同促进检验监督人员的培训合作。
双方将致力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机电工程署于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签署的《机电产品安全合作安排》的有关工作。
二、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
利用双方现有检验检疫协调机制,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积极开展合作,在符合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三、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深圳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病媒生物调查和防范,以及在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和核生化物品检测、处置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合作渠道,加强认证认可领域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为保障两地消费品安全,加强两地在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根据两地主管部门签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沟通联系渠道,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同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合作。
六、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七、积极考虑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位于香港的认证机构作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NCB)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
八、研究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开设的认证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认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透明度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透明度领域的合作:
一、就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情况交换信息资料。
二、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政策、法规信息。
三、举办和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经贸政策法规说明会、研讨会。
四、通过内地WTO咨询点、中国投资指南网站和中国贸易指南网站等为工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双方同意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房地产等领域开展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二、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互认的交流工作,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
三、双方成立工作专责小组,研究推进建筑领域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后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四、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在已签署互认协议且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开展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工作。
五、研究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筑测量师资格互认继续开展的相关事宜。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启动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以及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可的交流工作。
六、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七、双方继续内地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工料测量师的资格互认工作。
八、继续推动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九、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十、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人员资格的具体办法。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香港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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